嚴禁國企領導人非法經營同類業務

發布時間:2022-08-03 已閱:1899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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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案例

 馬某,中共黨員,某國有水務公司副總經理。馬某利用職務便利,大肆承攬與其任職公司所經營的水務工程同類的業務。經審計,其所承攬的涉案工程金額共計人民幣8330萬元,可獲取的非法利潤共計人民幣2380萬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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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令解析
 國企領導人非法經營同類業務行為,是指國有公司、企業的董事、經理利用職務便利,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、企業同類的營業,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;情節嚴重的,可構成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。
目前,一些企業相關制度還不健全,企業運作尚未規范。在這些企業中,一些董事、監事、廠長、經理或者其他相關的管理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管理同類的業務,這種情況往往都是以損害本任職企業、公司利益作為代價,而換取其他非法利益的。有的甚至赤裸裸地把盈利項目轉給自己經營的公司做,把虧損項目留在本任職的公司;有的通過泄露本任職企業的經營秘密、技術秘密,使兼職企業獲得好處,換取個人私利;有的將應由自己經營的企業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轉嫁給任職的企業等。這些行為常常被群眾怒斥為“吃里扒外”,必然使任職企業在經營中陷于不利的競爭地位,侵害股東和職工的權益,應當禁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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紀法適用
 1.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二十七條:
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、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權力尋租、利益輸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,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     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(一)項:
公職人員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開除:
   (一)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(含宣告緩刑)的。
     3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五條:
國有公司、企業的董事、經理利用職務便利,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、企業同類的營業,獲取非法利益,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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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提醒

 國企領導人非法經營同類業務是國企領域腐敗重要形式之一,“開辦私人公司,面上干工作,底下攬私活”“操控審批權謀取腐敗”“縱容支持親屬或其他關系人在自己管轄范圍內開辦關聯企業”等問題層出不窮,是典型的“靠企吃企”行為,嚴重破壞政治生態,擾亂市場秩序,影響十分惡劣。國企領導人必須認識到,自己不是“紅頂商人”,不是私營企業主,更不是“老板”,而是黨的干部;要始終牢記這條禁令,維護好全國人民的共同財富,決不做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的蠢事壞事,決不讓全民資產變成自己的“私人錢袋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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